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资金管理办法_中国供销集团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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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管理办法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30          来源: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资金业务活动的管理,明确交易资金业务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的交易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的交易资金是指会员以现金形式直接用于交易所交易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管理交易资金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一切交易资金业务活动,交易所、会员、监管银行、交收仓库及其他交易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银行与银行账户

第五条 监管银行是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存放会员的交易资金,协助交易所、会员办理交易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交易所应当在监管银行开设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用于统一存放会员的交易资金。

第七条 会员应当在监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其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 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第八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的交易结算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九条 会员的交易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或者通过会员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以外的银行账户,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或者从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转出。

第十条 交易所在监管银行专用结算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会员的交易业务,并与交易所的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严禁任何形式的混用、挪用。

第十一条 资金的转入和转出:

(一)资金转入:会员通过银行柜台或网络银行系统将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款项划入交易所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账户。

(二)资金转出:会员通过现货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资金转出要求,将交易所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账户的款项划入会员在监管银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

第三章  资金结算

第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会员的出入金、盈亏、结算保证金、货款及各项费用等。

第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会员参与交易所业务活动,买卖双方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来满足交易双方交易合同的履行。具体保证金收取标准和方式按照交易所相关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当日盈亏、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每日交易结算完成后,会员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结算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十六条 交易所为会员提供货款结算服务。交收货款的结算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结算方式,卖方按照其订立价格或交收结算价格收取货款,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按照其订立价格或交收结算价格支付货款,并从交易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会员应加强对交易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并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有权依照本市场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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